员工拒从北京调离被开除,获赔14万。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应得征得劳动者的同意。
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,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。2018年1月1日,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月工资标准6200元。
然而,公司未与员工何某某协商,以办公室装修等为由,单方面将其工作地变更为长沙,并要求限期到岗。何某某当即表示拒绝,并指出公司未协商便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,同时未在限定期限到岗。公司一怒之下,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该案件经过仲裁、一审、二审以及省高院再审,最终何某某获赔14.26万元。